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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子鳴

聲請人
蔡秉延(即蔡余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經遺產分割協議所取得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95338-7 1 24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63155-9 1 26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98375-7 1 1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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