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陳彥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5張,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證相符,堪可採認。茲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288378-1 1 100 為減資前之股票/股數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352239-7 1 50 為減資前之股票/股數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436622-4 1 15 為減資前之股票/股數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542370-0 1 12 為減資前之股票/股數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116747-1 1 12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