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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聲請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紫樹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其繼承人即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被繼承
    人張紫樹持有而已遺失,其繼承人為聲請人等語,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復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4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於司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孟育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658956-5  1 590  0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767989-7  1 410  00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896858-4  1 78  00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25130-3  1 422  00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154730-2  1 1000  00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154731-4  1 1000  00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374428-8  1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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