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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張石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0164-8 1 1,000 2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8792-0 1 1,000 合計   2 2,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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