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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魏中豫(即魏明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5861-0  1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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