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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魏于傑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高益之遺產管理人,伊接管高益之遺產後迄未尋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伊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卷宗、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16417-9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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