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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王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張淑華所有,張淑華於114年10月26日死亡後,其就系爭股票之權利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系爭股票於張淑華死亡前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張淑華於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死亡,聲請人單獨繼承張淑華就系爭股票之權利,有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而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3546-2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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