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3號
- 聲請人
- 王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張淑華所有,張淑華於114年10月26日死亡後,其就系爭股票之權利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系爭股票於張淑華死亡前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張淑華於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死亡,聲請人單獨繼承張淑華就系爭股票之權利,有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而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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