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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理人
蔡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支票附表:元/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受款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 FF2452049 109.02.10 24萬139元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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