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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

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琇玲陳婉玉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上列3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己○○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

      戊○○即辛○○之

      庚○○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丙○○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4 第314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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