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達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參加人
- 鑫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信毅交通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爭奇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