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聲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耀揚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