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陳祖德律師 參 加 人 鑫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信毅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爭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