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加人
鑫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信毅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爭奇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