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 反訴原告
- 富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因案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 反訴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反訴被告
- 詹素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