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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反訴原告
富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因案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詹素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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