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555號
- 反訴原告
- 富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反訴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許雅雰
- 反訴被告
- 詹素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文到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1月2日、12月15日寄存送達予反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法 書 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