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555號

反訴原告
富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許雅雰
反訴被告
詹素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文到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1月2日、12月15日寄存送達予反訴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法 書 官 董淵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