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 原告
- 新東光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乙○○ 住
- 被告
- 丙○○ 住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資料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