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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台灣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姚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雪
被告
總旺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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