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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間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十四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被告承購坐落於桃園縣蘆竹鄉○○段二五八-二、二五八-十五、二五八-二十地號土地上編號第A6棟預售屋(下稱系爭房屋)乙戶。原告之房屋價款皆如期給付,惟簽約後原告至系爭房屋處觀察施工情形時,竟發現原告所承購之預售房屋右邊壹樓牆面、壹樓天花板部分以共同權漿方式,而與隔壁房屋產生牆面附合之情形,造成防火巷形同虛設,影響居住安全,系爭房屋迄今尚未辦理過戶及交付手續,房屋之主體結構應沒有問題,惟違章搭建的建物係作廚房使用,使該房屋之公共安全承受不定之風險。

(二)、按合約書第十二條之規定,被告應保証系爭房屋無債務糾紛,如有上揭情形者,即應負全責即時處理,為此原告去函要求被告改善時,被告卻置罔聞,實已違反契約第十二條之規定,依契約書第十五挸定可知,被告應依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為證。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租期被告積欠租金二期以上,經限期催告而仍不於限期內清償,並經終止契約,已據其提出為證。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欠租,並自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租金計算之損害金,洵屬相當,應予准許。

三、查遷讓房屋,非立時可就,斟酌實際情況,定履行期間為個月。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汪智陽

~B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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