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五十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五十九號
- 原告
- 山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肆佰伍
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孟宜
~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