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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
川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
複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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