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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戊○○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寶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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