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
新東光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住
被告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資料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