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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
    傅兆榮即三泰企業社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原  告 傅兆榮即三泰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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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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