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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久毅電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____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乙、被告________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丙、被告__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用證乙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__雖辯稱: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元,並自民國__█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__█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江德民

~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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