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宋龍富即建達企業社 被 告 長太機械股? 法定代理人 賴維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