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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送達代收人
丑○○
被告
明良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癸○○○
被告
寅○○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丁○○○
被告
之承受訴訟人 癸○○○
被告
辛○○
被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壬○○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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