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白陽泉、林國財
- 原告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柏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陽泉 被 告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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