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號六樓之二
- 被告
- 丁○○ 住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彬律師
- 被告
- 同信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七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七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法三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