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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良謀
送達代收人
己○○
被告
椰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台北市○○區○○路1段33巷四弄2之1號
被告
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九十巷二號三樓之四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九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孟宜

~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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