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良謀
- 送達代收人
- 己○○
- 被告
- 椰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台北市○○區○○路1段33巷四弄2之1號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九十巷二號三樓之四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九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孟宜
~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