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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四號

原告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明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癸○○○
被告
卯○○
被告
丁○○
被告
辛○○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壬○○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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