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 上訴人
- 鼎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筑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桃園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六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曾經本院裁定命其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志卿~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