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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本院簡易

庭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添喜~B法官 潘進柳~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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