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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
帝國企業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八十九年二

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

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

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元,惟上訴人在原審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尚有新台幣

參萬參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銀元貳萬貳仟貳佰元,折合

新台幣為陸萬陸仟陸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尚有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未據繳納,合計上訴人未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萬參

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拾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林孟宜~B法官 劉志卿

~B書 記 官 陳秀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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