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 原告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文
- 送達代收人
- 張慧雯
- 被告
- 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辰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本約以乙方(即原告)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乙方營業場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即原告之營業場所在台北市○○路一0一號十四樓,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祖民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