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 原告
- 寶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被告
- 百毅營造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一八九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受領原告簽發之本票原本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