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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告
寶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告
百毅營造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一八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受領原告簽發之本票原本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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