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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紀亙彥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泰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伍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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