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廣泰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勳添
- 送達代收人
- 張烈全
- 被告
- 通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己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