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 原告
- 安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立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柒
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
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育佩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