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厚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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