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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四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增順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美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祖民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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