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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
鼎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筑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桃園

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六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曾經本院裁定命其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志卿~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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