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本院簡易 庭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添喜 ~B法 官 潘進柳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