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 上訴人
- 帝國企業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八十九年二
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
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
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元,惟上訴人在原審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尚有新台幣
參萬參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銀元貳萬貳仟貳佰元,折合
新台幣為陸萬陸仟陸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尚有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未據繳納,合計上訴人未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萬參
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拾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林孟宜~B法官 劉志卿
~B書 記 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