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何莉麗 被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七千九百九十二元 ,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