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送達代收人 張慧雯 被 告 友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辰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中第十六條約定以「乙方 營業場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公司地址係位於台北市○○路一0一 號十四樓,故兩造應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