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 原告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文
- 送達代收人
- 張慧雯
- 被告
- 友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辰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中第十六條約定以「乙方營業場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公司地址係位於台北市○○路一0一號十四樓,故兩造應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