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煥明
- 被告
- 固邦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浩淘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告和被告固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徐浩淘雙方既於約定書第三十條中約定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之地址為「台北市○○街三十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和被告甲○○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亦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