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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送達代收人
張慧雯
被告
千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辰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本約以乙方(即原告)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乙方營業場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即原告之營業場所在台北市○○路一0一號十四樓,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祖民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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