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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原告
德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添
送達代收人
嚴筱茜
被告
棋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金章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繳裁判費四萬三千六百八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祖民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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