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一百八十七萬八千八 百三十五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反訴被告於八十四年一月間起在反訴原告所有之宏達 建材行擔任財務管理工作,有關公司財務皆由其經手,詎自八十五年八月三日至 十六年一月四日,反訴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公司所有之客票十一紙金 額共計一百八十七萬八千八百三十五萬元存入自己帳戶,侵占前開款項,為此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查該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侵權行為 ,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為消費借貸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菁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