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 原告
- 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發然
- 送達代收人
- 楊宗霖
- 被告
- 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