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原 告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富 被 告 中興電工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鎮海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住居所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八四號十一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