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 原告
- 太和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富
- 被告
- 中興電工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鎮海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住居所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八四號十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育佩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